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伊拉克出口新規定

返回列表來源:東際國際發布時間:2022-08-04瀏覽次數:-

伊拉克出口新規定
新規一
伊拉克海關對進口貨物有新的強制性規定,具體如下:
1.提單應顯示商品的實際名稱,“一般貨物”商品描述不被接受。提單上應顯示確切的貨物/貨物。
2.提單上的收貨人和通知方僅為伊拉克方,不得為外國方。收貨人應在伊拉克有有效的進口許可證。
3.在伊拉克烏姆蓋斯爾港(UmmQasr)港口停泊船只后,海關禁止修改艙單。
新規二
貨物出口伊拉克時,企業申請“原產地證和發票領事證明”注:
1.如果收貨人是伊拉克國有石油公司,企業需要提交三種輔助材料,即合同復印件.符合性證書(COC或COI)和工程檢驗證書,無需提交進口許可證;
2.如果收貨人是伊拉克國有公司(非石油),企業需要提交兩種輔助材料,即合同復印件和符合性證書(COC或COI),無需提交進口許可證;

3.收貨人為民營企業(非國有企業)的,符合性證書(COC或COI)和進口許可證,如果發票金額超過100萬美元,則需要提供額外的合同復印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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